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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住房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2868
2019-07-05
第一条 根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暂行)第四章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之规定,设立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住房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 住房监督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及其执行机构院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贯彻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住房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四条 住房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在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有关教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了解研究并通报广大教职工住房方面的情况。
3、对拟建职工宿舍的布局、结构、规格、价格及分配方案进行询问,监督并检举揭发分房中的不正之风。
4、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住房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住房监督委员会委员要做到: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按时出席住房监督委员会召集的会议,遵守纪律;宣传国家有关房屋政策及住房监督委员会决议,支持房管部门依法办事;广泛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及要求。
第六条 住房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住房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全院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
第九条 本条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编辑:籍荣
审核: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