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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2984
2019-07-05

(2012年5月12日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第一次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工会会员的代表。为了加强工会的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大局,积极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会要认真按照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心,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做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结合起来,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团结广大教职工为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

第五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的事情均须集体讨论决定。工会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加大维权力度,把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依靠会员办工会,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建设成为党委领导下的、独立自主的、充分民主的、教职工信赖和依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发挥工会在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配合学院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三)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积极推进学院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认真做好推进院务公开的工作,保障和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四)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主动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深入开展“三育人”和“树、创、献”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引导教职工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学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全面形成;

(八)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损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虐待离退休教职工的现象进行斗争;

(九)关心教职工的疾苦,搞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和生病住院慰问,有计划地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力所能及地为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十)针对不同特点,做好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的帮教等工作。与学院有关部门协作,做好教职工中的纠纷调解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十二)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学院各工会小组工作的指导,增强其活力。做好接收新会员、会籍管理和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体会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改选一次。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工委员会。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设7名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也可由前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过充分酝酿,通过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

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爱工会工作、关心学院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和监督学民主管理能力的会员担任。工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熟悉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严于律已、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全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执行院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教职工权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1人,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

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或向会

员代表大会所作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要事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工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下设组织宣传、文体、女工、权益、财务等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会要健全工会小组工作制度,各工会小组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本部门工会小组建设,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帮助工作。要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工会工作;要关心他们的进步,总结交流他们的先进工作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十九条  工会要努力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并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会期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大会精神,发动教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九)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素质,评选、表彰优秀教代会代表。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工会的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二条 工会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群众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学院的改革,努力探索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思路;对学院的有关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八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四条 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工会在向党委汇报教职工群众的有关意见或建议、工会工作的情况的同时,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章 工会工作作风

第二十五条 工会干部要立足学院工作大局,突出维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努力做到:

(一)振奋精神,勤奋工作,合作共事,为教职工说真话、办实事、办好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二)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弘扬正气,勇于同不正之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富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编辑:籍荣
审核: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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