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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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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2012年5月12日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第一次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完善学院的管理制度,保证民主渠道畅通,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在高等学校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和学院的安定团结。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促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努力把学院打造成为全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基地,青年社会工作者的摇篮”,为开创学院发展的新局面、实现省内特色一流高职院校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学院基金管理使用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学院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每年至少要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大家的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各级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的特点,教代会中教师和科技人员一般要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根据实际情况,我院教职工代表由各工会小组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尊重和支持学院各级行政领导的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代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要有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和科技人员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亦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

第十三条 全体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做出决议。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做出决议,经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根据学院中心工作或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公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的问题,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报院党委审批。

(四)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利,听取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协商处理。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学院要为教代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学院第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于院教代会。



编辑:籍荣
审核: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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