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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管理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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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同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所犯错误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处分适用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泄露国家机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1. 初次作案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犯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或偷窃、骗取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团伙偷窃、骗取他人财物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4.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责令其归还或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1. 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轮、阅览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垃圾、烟蒂等,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与扰乱各种秩序的,给记过及以上处分;

5. 在操场、草坪、宿舍等公共场所聚众喝酒、烧烤等有破坏环境行为的,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多次迟到、早退或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听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性质的宣传、销售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1. 用各种方式挑起打架事端(包括用言语向他人挑衅),引起对方打架或双方互殴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有殴打他人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持械参与打架者,无论其有无造成伤害,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策划或参与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目睹打架斗殴事发经过,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斗殴参与者本人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伪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或校外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赌博

1. 学生不得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提供赌具、场地或组织聚赌者,从重处分。

(七)吸毒、贩毒、运输、制造毒品

1. 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吸毒成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参与贩毒、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滋事

学生不得酗酒,对不听劝告执意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对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用淫秽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身和人格的行为,或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等其他有伤风化行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危害公共安全:

1. 在校园内私拉电线、焚烧杂物、违规使用明火,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购买、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或其它违禁品者,造成事故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聚众、扰乱和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及其他手段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1.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校内管理人员交通管理调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在校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因违章驾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 对蓄意涂损、破坏交通标志标识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对蓄意损毁他人交通工具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国家、学校、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或隐匿、毁弃或盗用他人互联网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法违规登陆非法网站,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缺席者,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二)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 考试后本人或委托他人找教师要求提分的;
    9.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1.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1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对考试造成超时或无法进行等重大影响的;
    13. 故意纠缠、打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学生有第十二条认定考试违纪所列第1至第8项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有第十二条所列9、10项违纪行为之一或考试作弊所列第1项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上处分。
   (五) 学生有第十二条所列第11项违纪行为之一或考试作弊所列第2、3、4、5、6项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学生有第十二条所列第12、13项违纪行为之一或考试作弊所列第7项作弊行为之一或在校期间第二次违纪、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学生的其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学生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学生,当次当科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单中注明“违纪”或“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课程考试成绩后如经查实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教学管理部门有权宣布其成绩无效。

十五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带有杀伤力的玩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未经国家3c认证的学校不允许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在寝室内私拉电线、私自偷电的,责令经济赔偿,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调换床位或宿舍者,责令搬回原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不履行值日义务、宿舍成员不维护宿舍卫生,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不遵守宿舍开、关门时间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  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球、跳舞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七)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泼水、乱倒垃圾等破坏公共卫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八)从宿舍内向楼下乱扔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公共物品损坏的要按价赔偿公共物品,造成人员伤害的要承担受伤人员的全部治疗费用;

(九)在公共场所涂写、刻划、乱贴字画、标语,污损墙壁者,除责令清除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宿舍留宿的、在宿舍进行卖淫嫖娼等淫乱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建筑物内或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升旗仪式中扰乱现场秩序或干扰国旗护卫队训练、升旗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素质测评、评优评奖、申请助学金、竞赛活动、竞选学生干部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非法开展宗教活动,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开展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体活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团体、编印刊物,或以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若涉及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所在系应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应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签报到学生工作部(处)(附违纪调查材料、违纪学生本人检查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记录),认定后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决定书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予以签收。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发布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超过60日,视为送达。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承认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

(二)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阻碍调查;

(四)再次违纪;

(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八)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8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从批准之日起算。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提出解除处分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二)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满足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三)其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而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处分时拒不认错、处分后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应延长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方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发放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定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常永仙
审核:常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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