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1人)和学生代表(3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人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系、部、各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一)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二)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或建议: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如申诉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如申诉人无法联系,可以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复查决定;
(五)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的亲属;
(三)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会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