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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管理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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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1人)和学生代表(3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人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系、部、各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一)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二)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或建议: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如申诉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如申诉人无法联系,可以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复查决定;

(五)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的亲属;

(三)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会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常永仙
审核:常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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