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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管理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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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共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学生素质综合奖学金、其他社会奖、助学金等种类。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开学启动评审工作,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完成评审后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完成评审后按10个月逐月发放。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新生或在读的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七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一)资助内容

1. 学费资助;

2.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3. 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二)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四)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七章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第八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八章  高等学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第九条  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九章 学生素质综合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等级。凡上一学年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前25%者均可申请。申请一等奖学金比例为不超过班级参评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参评人数的8%,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参评人数的14%。

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不再申请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

第十章 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其他社会奖、助学金名称和金额及具体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商量确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评审。校内其他单位联系设立的,可由该单位组织评审,但须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并将结果报其备案。

第十一章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与发放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按照学生工作部(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后,将通过学生银行卡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助学金的,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中心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十二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对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示单位反映意见,公示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公示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单位答复后一周内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中心须在综合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

 


编辑:常永仙
审核:常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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