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科研政策
科研政策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4823
2023-03-28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保证我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加强对项目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有效地实施监控,促进我院科研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鼓励和调动全院教职工和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晋教科[2014]1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晋科发[2020] 41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指项目主持人或成员以学院教职工的名义开展和参与的各类纵向课题项目、横向课题项目和本院院级课题项目。其中,纵向科研课题项目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各厅局委下达的计划课题项目或者专项课题项目;横向课题项目是指学院、部门或个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签署合同,与之合作或接受其委托开展研究的课题。项目的类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是在院党委、院行政及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院、部门、课题项目负责人(下称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科研与信息中心是学院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课题的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档案管理等工作;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非教研类课题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院内评审、上报工作;教务处负责教研类课题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院内评审、上报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纵向课题所涉国有资产(价值)的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纵向课题经费使用、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研与信息中心备案后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各类项目和课题。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凡需申报立项的项目,申报人须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按相应的申报程序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签约,首先应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交项目组织部门(科研与信息中心或教务处),由项目组织部门(科研与信息中心或教务处)签章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七条  如属限额申报项目,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由科研与信息中心或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并限期收齐资料后,提交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由其指定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决定限额申报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在科研与信息中心立项备案的纵向项目,申报人应向科研与信息中心递交加盖项目委托单位公章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并以此作为科研立项的主要依据;横向联系的项目,以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委托)开发项目《合同书》和项目经费转入院财务账户证明为立项依据。

第九条  项目研究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方向和职称结构,成员具有完成预期目标的能力。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每个成员发挥的作用、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工作量等情况决定科研津贴及成果奖金的分配。

第十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1)在研项目尚未结题且申请延期的;

2)处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过程中的或处于著作权纠纷中的;

3)近2年内有经过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的;

4)近2年内,经学院学士指导委员会或上级单位认定,学术水平较差,不适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5)在近2年内的学术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对学院造成不良声誉的。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项目的立项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科研与信息中心或教务处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提交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其指定的专家组(5人以上)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的原则是:

    1)项目(课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2)选题论域适中,内容充实,论证充分,主攻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3)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符合申报条件,并有合理的学科组合结构;

    4)项目过大过难、研究周期过长、研究结果不可预料、申请经费不合理者不予考虑;

    5)选题高度重合,内容重复的研究项目,择优考虑其中一项。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书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要做好项目研究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目标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改动选题、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等。如确需改动,需由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与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科研与信息中心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动。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如因病、调离、长期进修等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由原项目负责人向科研与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人及新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签字同意后,报科研与信息中心,在征得立项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科研与信息中心将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选定时间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于在项目中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偏离原定方向的;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开展过程中有违规违法或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其他有必要暂停研究的行为等,科研与信息中心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暂停项目研究,限期提交整改方案。科研与信息中心将整改方案提交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5人以上)进行审议,待整改方案讨论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继续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自行终止研究。如研究项目不能如期结题,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与信息中心提交延期申请,待批准通过后方可延期。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学院有权作撤项处理,并由院计划财务处追回前期所有经费:

    1)延缓期满仍不能结题者;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违反财务制度,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项目的结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组织验收及成果的推广、建档工作均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结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研究期限内,研究计划已经实施,研究目标已经实现;

    2)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材料已整理齐全并如数上交;

3)研究成果实物符合课题研究方向,并与立项申请书中的承诺相符。

第二十一条  反映研究成果的材料包括:论文、论著、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教材、课件、软件及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其他形态的成果;反映项目研究过程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开题报告、实验对象材料、调查材料、结项申请书、结项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步骤为: 项目按期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与信息中心提交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成果材料、结项申请书、结项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由科研与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提请立项单位或项目委托方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校外下达、委托的项目,以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的鉴定意见为终结依据;本校自设项目,以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终结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与信息中心不予组织验收:

    1)未在科研与信息中心备案的立项项目;

    2)材料不全,不符合结题条件的;

3)成果与计划不符的;

4)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

5)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的经费,不论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学院国有资产中心负责科研经费所购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学院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根据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支出,限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

    3)设备费;

    4)材料费;

    5)印刷、出版费;

    6)知识产权事务费;

    7)办公费;

8)车辆使用费;

9)差旅费;

10)会议、会务费;

1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2)国内协作费;

13)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14)专家咨询费(含成果鉴定费);

15)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项目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采取报销制度。在项目经费的使用确以产生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经科研与信息中心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并签字同意后,按照学院经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学院将暂缓或停止科研经费的拨付;对同意中止的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按比例退还学院;被撤消的项目,所拨经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

第三十二条  外出参加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各种学术会议,擅自购置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未经立项备案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


编辑:党政办公室
审核:党政办公室
  1. 系部建设

    艺术设计工程系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管理工程系

    社会工作系

    马克思主义学院

  2. 基础部

    教育培训学院

    财经系

  3. 快速链接

    教育部

    中央党校

    中央团校

    国家行政学院

    共青团中央

  4. 山西省教育厅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新闻网

    青年之声-心互动

  1. ©版权所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太原市大昌南路17号)
  2. 晋ICP备11000413号-2 网监备案:1401000800052 公安机关备案号:14019202000011
  1. ©版权所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太原市大昌南路17号)
  2. 晋ICP备11000413号-2 网监备案:1401000800052 公安机关备案号:14019202000011
  1. ©版权所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太原市大昌南路17号)
  2. 晋ICP备11000413号-2 网监备案:1401000800052 公安机关备案号:140192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