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的科研实力和科研水平,《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晋教科[2014]1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晋科发[2020] 41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以学院名义独立完成、共同完成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教职工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出台《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完成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课题;
(2)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论著、教材、学术译著等;
(3)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电子形态的教材等;
(4)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5)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其他科研成果。
各级各类论文,不列入奖励范围。各级各类教学参考书、教学辅导书、工具书、编纂类书籍、普通读物,不列入奖励范围。已获学院资助出版的各类著作,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果的责任人单位必须标明“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2)纸质文本的成果必须提供原件。论著、教材、译著等必须在封面或其他醒目处著名责任人单位及姓名;责任人贡献字数,如有出版社证明的,按出版社证明为准,如无出版社证明的,按科研与信息中心计算字数为准。
(3)电子形态、实物形态、技术形态的成果,须出具出版单位或鉴定部门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4)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成果必须出具获奖证书;
(5)多卷本的学术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再作整体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书籍类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如下:
(1)由我院教职工参加编写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含电子形态的教材),按申报人实际撰写字数(下同),每万字奖励1000元。教材主编为本院教职工的,另给予5000元奖励,副主编减半。
(2)我院教职工在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美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红旗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750元;著作主编为本院教职工的,另奖励1000元。上述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含电子形态的教材),每万字奖励500元;教材主编为本院教职工的,另奖励500元,副主编减半。
(3)其他部委出版社、国家重点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及教材(含电子形态的教材),每万字给予500元奖励;著作的主编为本院教职工的,另给予400元奖励,副主编减半。
(4)由省级出版社和一般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万字给予150元奖励;著作的主编为本院教职工的,另给予300元奖励,副主编减半。该类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含电子形态的教材),每万字给予100元奖励;教材的主编为本院教职工的,另给予300元奖励,副主编减半。
第七条 项目(课题)类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如下:
(1)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申报的与本人教学有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一经鉴定立项,学院给予不低于30000元奖励。
(说明: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2)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获国家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研究项目,按获奖金额的200%奖励责任人。
(3)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科推广应用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的70%奖励责任人。
(说明: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4)凡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项目获得其他机构颁发的一等、二等、三等成果奖,按获奖金额的50%奖励责任人。优秀奖的成果不列入奖励范围。
(说明:其他机构的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省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主管部门单独制定的科研项目。)
(5)如果所获得的省部级和其他机构的奖项中没有物质奖励(仅为荣誉奖),学院分别予以一次性物质奖励,其奖励标准是:获省部级一等奖的成果,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的成果奖励800元,获三等奖的成果奖励500元;获其他机构一等奖的成果,学院奖励500元,获二等奖的成果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第八条 我院教师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横向课题项目,在结项后,按以下标准给与奖励:
横向课题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含)及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
横向课题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含)—100万之间的,按照合同金额的4%给予奖励;
横向课题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按照学院获益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一项成果同时符合多个获奖条件,则就高享受一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1)受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2)在各级各类成果中存在政治及舆论导向错误、严重政治性差错、知识性差错、内容性差错等不适宜奖励内容的;
(3)各级各类成果已被认定存在著作权争议或有侵权行为,或尚处于争议认定过程的;
(4)各级各类成果的主要责任人正在接受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尚未形成调查结果的;
(5)各级各类成果存在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凡属个人成果,奖金及获奖证书发给个人;集体成果,奖金由项目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协商分配,获奖证书发给课题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登记、核实、统计等工作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