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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政策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15036
2023-03-28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业已结题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课题;

    2)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不含生活、消遣、娱乐、少儿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综述、论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理论译著、工具书、教学研究文章、调研报告、实验报告;

3)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电子文本形式的教材、课件、应用软件;

4)经国家审批机关审查并认可的发明专利;

    5)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6)对各级政府部门起到资政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持采用部门的采纳证明,可视为科研成果;

7)在中央及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思政类理论文章(中央及地方主要媒体见后);

8)其他各级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

各类刊物上发表的杂感、随笔、札记、书评、卷首语、知识辅导性文章等,不作为科研成果对待。

第三条  凡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受学院委托或以学院名义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或是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依托学院的物质、技术设备或成果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第四条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建档、交流、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科研与信息中心是学院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与信息中心在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应是纳入学院统筹管理的项目成果,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决定是否鉴定以及鉴定的方式和级别。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任务,达到研究的预期目标;

    2)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靠,科技研究成果须符合科技档案部门的要求;

    3)不存在研究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不存在科研不端争议;

    4)理论研究成果,其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并有国内该领域专家的书面肯定性评价;

    5)应用技术成果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6)软科学应用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是: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后将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式4份送交科研与信息中心预审。预审合格的成果经学院学术指导专家组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呈送有关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出具相应的证书或书面评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材料包括: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或论著;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或论著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报告;思政类理论文章的刊载证明等。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鉴定报告;应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十条  鉴定形式主要分为两种:

    1)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研究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7人组成函审组。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与信息中心于每年12月进行学院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办理科研成果登记,除填写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原件;

     2)专著、教材类成果原件,由出版社出具的责任人贡献字数的说明等;

    3)项目、课题类成果的打印件及项目申请书、结项申请书的复印件;

4)能证明成果获奖或被转载、引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材料原件;

5)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登记完毕,成果原件退还个人。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原件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第四章  成果的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  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申报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十九条  科研档案可以分为:(1)项目成果档案材料;(2)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3)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4)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

2)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与信息中心文件;

3)申报过程中形成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

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成果原件、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

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

3)数字媒体上发表的,以数据流、数据包等形式存档的数字档案。

第二十二条  成果获奖、转载、引用的档案材料包括:

1)奖励申报书;

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

3)获奖的批件;

4)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

5)反映、宣传该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三条  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3)学院下发的成果奖励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科研档案材料的征集,由科研与信息中心与各部门共同负责。由科研与信息中心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

中央及地方主要媒体名录

(一)中央主要媒体: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及其官方网页、客户端。

(二)地方主要媒体: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日报、卫视、网络门户。以山西省为例,为山西日报、山西卫视、山西新闻网。

 


编辑:党政办公室
审核: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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