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科研政策
科研政策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14824
2020-11-13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山西省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科监发〔2019〕60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阻挠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责任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与信息中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术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学院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与上级主管单位或相关单位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过程中的沟通联系,负责上报、通报、执行上级主管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处理决定。负责执行学院党委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函至所涉单位,委托其开展调查处理并督促其将调查处理结果送本单位。

第七条  被调查人担任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如科研失信行为有涉及财政资金资助的,因由上报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章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及受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涉事人,且涉事对象为我院教职工或学生;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科研与信息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一)涉事人不属于我院教职工或学生的;

(二)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科研与信息中心在发现科研失信行为违规线索、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收到学院党委或上级主管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调查工作任务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我院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开展调查;不属于我院职责范围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十一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调查和受理条件的,科研与信息中心应主动受理并开展调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二条  科研与信息中心在接到调查任务时,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科研与信息中心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调查结束后,由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违规情况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责任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学院党委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由调查团队负责撰写,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学院党委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一定期限取消其教学资格;

  (八)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并根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有关规定报学院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科研与信息中心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科研与信息中心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经学术指导委员会评议和学院党委同意后,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薛楠
审核:党政办公室
  1. 系部建设

    艺术设计工程系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管理工程系

    社会工作系

    马克思主义学院

  2. 基础部

    教育培训学院

    财经系

  3. 快速链接

    教育部

    中央党校

    中央团校

    国家行政学院

    共青团中央

  4. 山西省教育厅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新闻网

    青年之声-心互动

  1. ©版权所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太原市大昌南路17号)
  2. 晋ICP备11000413号-2 网监备案:1401000800052 公安机关备案号:14019202000011
  1. ©版权所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太原市大昌南路17号)
  2. 晋ICP备11000413号-2 网监备案:1401000800052 公安机关备案号:14019202000011
  1. ©版权所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太原市大昌南路17号)
  2. 晋ICP备11000413号-2 网监备案:1401000800052 公安机关备案号:140192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