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正常的办公、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团省委机关系统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公示,公示期至下周一上午10点,如有意见,请于组织人事处反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职工(含聘用人员)。凡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前,需填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审批表”,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返岗后,要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
二、请假类别
1、公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者学院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考察等公务活动(假期时间也适用),凭文件或者通知请公假。公假不计假,但必须填写《因公外出审批表》,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和销假。
2、事假:因私需要外出办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一个月,一年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
3、病假:因疾病需要治疗和休养请病假。5日以上病假,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超过半年以上,按程序办理病休手续。
4、婚假:根据《婚姻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一个月婚假。
5、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不幸去世的,可以请丧葬假7天。超过7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6、生育假:
(1)婚前检查假。教职工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2)产前检查假。女教职工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一般一至两天,超过三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3)产假。女教职工产假六个月。
(4)怀孕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时流产,给予假期15-2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时流产,给予假期30天。
7、护理假。配偶生育休假的,准予男职工请护理假7天。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子女、配偶)生病的,准予护理假3天。
三、批准权限
1、学校教职工请假都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请假3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15天以下的,部门加具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的,部门、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院长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因特殊原因确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部门按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可由他人代办)。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4、学院班子成员外出(离开太原市),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留底,报团省委和省委组织部备案。
四、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虽有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3)请假期满不及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4)未经批准而私自调课不上班者。(5)弄虚作假者,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旷工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五、考核
(1)教职工因病请假一个月病假累计不超过5天或一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15天的,不减待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或一学期病假超过15天的,工资扣减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一学期病假累计30天以上,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工资扣减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连续两年病假累计达180天,且经医保规定医院确诊病情难以根治好转的,学校应建议当事人申请办理内部病退。病退期间待遇只发基本工资,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不愿意病退,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每学期累计事假达到30天以上,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累计达三个月者,不参与年度考核。工资扣减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六、考勤
为了进一步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和简化签到考勤程序,严格指纹签到考勤系统,制定指纹考勤管理办法。
1、考勤机是对教职工上、下班,值班、加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考勤机由考勤人员专人负责管理、统计和维护。
2、教职工要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指纹考勤实行工作日当天上、下午分别签到、签退制度,按照学院规定,每周一至五行政、后勤、教辅人员、系部兼职人员、聘用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每天上午9:10分前、下午4:50分——5:10分别为签到、签退时间。若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不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1天。
专职教师不坐班,可根据上课时间提前到各系办公室签到、签退,各系负责人需认真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考勤。
3. 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以及学院临时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实行考勤制度,由办公室或会议召集人负责考勤,全院性学习、会议等活动由组织人事处考勤。
4、教职工若有特殊情况(病假、事假等)不能提前请假者,需当天或第二天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各部门需做好详细记录。月末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审核,报送组织人事处汇总。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进一步严格考勤管理,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5、如遇停电、系统故障等意外情况,则由部门负责人实施考勤。
七、有关要求
1、规范请销假制度是严格工作纪律、加强队伍管理、对干部负责的一项具体措施,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各部门要及时做好审批、报送和报备等工作。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凡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未尽管理审核职责,产生在编不在岗,以病事假为由在外从事其他活动,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