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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
20065
2023-02-24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0年的共青团山西省委团校。1994年在团校的基础上,经原国家教委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并保留团校的牌子和职能。2011年经教育部与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名称: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简称山西青职院。

英文名称:SH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

中文域名:山西青年职业学院

英文域名:sxqzy.cn

第二条  学院住址: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园区大昌南路17号。

邮编:030032

学校网址:http://www.sxqzy.cn

第三条  学院性质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学优先,立足青少年事业发展,遵循高职教育规律,统筹协调高职教育、团干培训和青年技能培训,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青少年组织管理能力为特色,培养具有优良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熟练的职业技能、较强的社会工作组织能力、热爱青少年工作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和专兼职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努力把学院建成适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工作需要、政治属性鲜明、专业技能扎实、组织能力出众、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技能人才的基地和团青工作者的摇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共青团山西省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学校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在总招生计划之内自主调节各系、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职专科教育,学制2至3年。同时举办短期共青团干部培训和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根据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的需要,按计划合理调节各专业招生人数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调整专业,多学科协调发展,并积极拓宽专业设置领域,逐步增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专业。

第十二条  培养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需要,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要为依据,以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学习能力为基础,自主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严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严谨选编教材,强化实践实训,使实践实训教学成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建设职业教育实验室和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

第十五条  学院推行特色办学,构建以育人特色为核心、以环境特色为依托、以管理特色为保障的办学模式,彰显学院的政治属性,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政治素养和组织能力,办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性的应用研究,积极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负责学院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研究审定院长提出的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其他关系到学院全局的工作方案;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八)党委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作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等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举措以及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工作等问题;

(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院长提议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基建项目、学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则和政策;

(七)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及各类人员的调进和调出事宜;

(八)研究决定学院有关人才培养工作的政策和办法;

(九)研究决定学院及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术带头人等的选拔推荐,教职工的奖惩及政审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院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涉外、政保、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党委会议由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院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学院党委的决议;

(二)拟定学院改革、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教育,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四)制订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自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对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学院党委的决定、决议,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讨论审议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批学院各教学单位和行政系统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学院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五)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各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六)研究决定学院对各类学生的奖惩事宜;

(七)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安排;

(八)讨论审定出国留学及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聘请或解聘外籍教师和专家;

(九)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讨论决定教职工工资方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方案;

(十)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参加。院长如不能出席,可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在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商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检书记出席会议,共同参与决策。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院长(或副院长)确定列席人员;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交院长审定后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院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进行;

(五)院长办公会议由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室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院行政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按其章程组建,在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院的学术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 审议学院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 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

(四)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组织院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审定、推荐;

 (七)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八)制定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与督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与监督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按其条例组建,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与督导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实习实训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五)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教师对学生学风和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或建议;

(六)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八)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

(九)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十)协助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十一)结合学院的中心任务,在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安排指导与督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各类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进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对学院施以宏观调控管理,引导学院进一步面向社会、服务青年,并根据需要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系,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八)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队伍建设;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技术职务晋升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依法自主履行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积极为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开展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学院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招生面向全省,实行择优录取制度。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品学皆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增强体质;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成绩考核合格者,毕业时由学院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团校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章  教育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学费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归国家所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施财务审核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杜绝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学院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捐赠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捐赠者、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校训、校徽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校训:怀德远志 博学力行

第六十六条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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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徽外型为圆形,内轮廓为变形的五角星,整体造型是团旗的元素,寓意“山西青年职业学院”是在共青团团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所具有鲜明政治属性的青年院校;

院名“1677223864(1).jpg”具有独特的政治寓意;下方是英文标识SH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便于对外交流,含开放、包容之意;

中心图案形如两本对立叠放在一起的书,也似立交桥,“书本”代表着知识、教育和培育之意;“桥梁”象征着沟通、搭建和给予机会,寓意学院通过多元化、立体式、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实现培养高技能人才基地,优秀社会工作者摇篮的办学目标;其中暗含有“S、X、Q、Z、Y”五个字母,是“山西青职院”五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图形中也暗含数字“916”,寓意了全院师生敢于拼搏创新、就要争创一流高职院校的信心与决心;

动感数字1950是建校时间,体现了学院历史的传承性和快速向前发展的态势;

院徽颜色由正红、正黄和正白三色组成,鲜艳、明快,充满时代气息,融历史性、时代感、书卷气于一体,提升了学院的层次和品味,引申义“集四方英才,创一流品牌”。

第六十七条  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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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主体为红色,由院徽和院名组成,旗帜长宽比例为3:2,其规格按国旗制作标准。

 

第十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共青团山西省委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向社会和院内公布本章程。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共青团山西省委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发布生效。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党政办公室
审核: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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